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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校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9-01]    

各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自治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深入推进我校“资助育人”精准资助工作,使各项资助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根据《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师校发[2022]63号)文件精神,我校将组织开展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具体要求

 (一)各学院要充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定工作,健全组织,规范程序,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本次认定工作。

 (二)认定对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智慧学工系统中完成,具体名额分配已发布到系统中。

 (四)班主任要以班会的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师校发[2022]63号)文件,使每位同学都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依据与程序。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生活表现,严格把握违反校纪校规、过度消费或其他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情况,确保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五)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数据和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学院精准统计本学院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国家学生资助系统重点保障学生信息(因国家学生资助系统秋季学期重点保障学生数据尚未更新,目前数据库仍是2023年春季学期,故未包含新生及新增老生重点保障学生信息,学院务必通过学生本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准名单),以便精准完成贫困认定工作。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将国家学生资助系统重点保障学生信息作为参考,以学生实际提交的申请和佐证材料为主要依据。以上10类重点保障对象,如果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原则上必须认定,认定等级根据班级、学院两级评议小组综合研判后确定结果。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2023-2024学年内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减免学费及其它学校和社会资助。以上资助项目都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有具体要求,因此班主任、辅导员必须深入班级,亲自主持开展本班的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凡在2023-2024学年准备申请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智慧学工系统自愿提交申请,并将生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打印、亲笔签字后,与其他佐证材料一并交到学院。

申请步骤

电脑端:学生本人登录信息门户→个人中心→业务直通车→智慧学工系统→“服务管理”→“服务大厅”→“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服务提交申请后等待班级、院级、校级依次审批。(登录网址http://xg.imnu.edu.cn/sso/cas.page),

手机移动端:企业微信→“学工服务”→“服务大厅”→“困难认定”服务提交申请后等待班级、院级、校级依次审批。

(二)班级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选和认定过程严格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师校发[2022]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院审核:班级评议确定候选人提交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在智慧学工系统中审核确认。

(四)学校审批:党委学工部依据各学院在系统中提交的名单进行核准和汇总,经处务会决议、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以,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系统。

三、时间安排

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4日,准备工作;

2023年9月4日—2023年9月8日,学生个人申请;

2023年9月9日—2023年9月10日,班级评议;

2023年9月11日—2023年9月16日,学院审批、公示;

2023年9月18日17:00前,报送认定材料。各学院将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工作报告(学院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各等级学生数、A级困难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汇总名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工作报告需要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签字、汇总名单需加盖学院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交至党委学工部勤工助学管理科。

四、其他要求

(一)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后顾之忧、安心求学、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树立追求卓越、自强不息的观念,勤奋踏实、刻苦钻研,传递爱心、回报社会。

(二)学生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需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可靠。如发现学生提交家庭信息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学院将学校审核通过的本学院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在认定工作期间,学生对班级或学院认定工作有异议,可向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进行反映。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做出调整。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李云  联系电话: 13614811717  0471-7388385

 点: 盛乐校区(学生事务中心A303)



附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名额分配表.xlsx

        贫困认定汇总表.xls

        在全国资助系统重点保障对象表单里但未被认定贫困生的说明.xlsx





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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