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12-02-26]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定工作。

3.各专业班(或年级),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本班(或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或年级)范围内公示。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或年级)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或年级)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

第四条 认定贫困生依据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属子女及单亲家庭子女,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无职业;来自农村、牧区学生的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有多子女同时读书的;

3.家庭收入较低,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低保障线的低保家庭或家庭经济水平低于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持有低保证);

4.本人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近两年内,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有患重大疾病者(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所在地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扶贫旗县;或近两年内,家庭因突遇天灾人祸,致使经济条件恶化的;

6.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因以上原因,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的学生均可申请认定贫困生。申请贫困生认定需提供如实填写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五条 认定贫困生类型、比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通过民主评议认定贫困档次。贫困生分为特困生、困难生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比例暂定为:贫困生占在校生人数的35%以内,其中,特困生约占5%,困难生约占10%,一般困难生约占20%。各学院根据各班级(或年级)学生实际,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各学院总比例不得超过35%。

第六条 认定贫困生程序

1.个人申请

在每学年结束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递交书面申请(手写),并领取或下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新生在入学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保留贫困生资格的老生只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开学初,向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交如实填写的《调查表》或《认定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组织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手写申请书内容包括:

(1)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业、品德等表现;

(4)月平均消费水平;

(5)其他特殊情况;

(6)承诺书面申请书内容是真实。

2.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各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贫困生名单及档次,经班级(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上报所在学院。

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班级(或年级)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学生人数;认定评议小组评议情况;认定结果公示情况;认定各档次及人数;保留资格人数情况;学生有无异议等。

  • 阅读次数
相关新闻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