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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9-26]    

关于做好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学工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内教财字[2007]49号)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组织开展我校2012级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2012级新生入校时间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选和认定有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此次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组织,规范程序,精心布置,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本次认定工作。

2.2012级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认定工作继续通过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程序来完成,各学院务必将学生“奖助贷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程序对新生予以培训和指导。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本学年内各类资助工作的基础,只有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才有资格获得本学年内的各项资助,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各类临时困难补贴等。各项资助都对学生的贫困生资格和贫困等级有直接关系,因此班主任、辅导员必须深入班级,亲自参与、主持完成本班的认定工作,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4.班级民主评议应根据学生情况具体区分,有穿着高档服装、拥有高档数码产品等高消费现象或挥霍浪费等恶习的学生不应进入评议范围,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必需保证予以认定。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凡在2012-2013学年需要申请我校贫困生的2012级学生,必须由学生本人(通过信息门户)登陆学生奖助贷系统,首先进入“学生信息管理”界面中完善个人信息,如校内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教育经历等。然后进入贫困生管理界面,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必须向班主任提供由民政部门审核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民主评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甄选和认定过程严格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07]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评选比例为特殊困难学生8%,困难学生12%,一般困难学生20%。

3.学院审批和学校审批:在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的前提下,经过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学生奖助贷系统在网上审批,被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打印《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上交学院存档。各学院上报2012级贫困生认定情况工作报告一份至勤工助学指导中心。

三、时间安排

1.2012年10月10日前,各学院组织完成学生个人网上申请。

2.2012年10月13日前,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级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各学院公示并完成审批。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将于10月15日导出系统数据,学院审批截止时间为15日17:00。

3.2012年10月19日前,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完成审批并公示,各学院上报认定结果材料。各学院务必于10月15日下午17:00之前上报认定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无认定报告学校不予审批。

联系人:赛罕校区 徐老师 白老师 4392411 盛乐校区 刘老师 7381014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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