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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员须知

[日期:2024-06-28]    

1.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不断钻研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

2.把来访者的福祉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

3.来访者的任何资料只在本中心存档,不得泄露于他人。必须承担保守来访者秘密的责任(保密例外另行规定)。

4.咨询业务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与来访者及其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个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的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5.尊重其他咨询师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妨碍其他同事的业务工作。

6.使用心理检查和测量时须经来访者本人的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7.应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利益。

8.在公开说明咨询知识和专业意见时不得夸张,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和广告,应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

9.咨询工作原则上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10.咨询师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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