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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3-15]    

各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2号)要求,现拟对享受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2015届毕业生,户籍不限。

二、发放原则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四、申领发放程序

(一)补贴申请。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复印户口本首页、带有户主信息一页及带有本人信息一页)、本人银行账户(需备注开户银行 )。以上材料均一式3份,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各学院汇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一并上报。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由学院初审后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及时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如上报后出现以上情况,请及时与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以上相关申请材料截至 3月28日送至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务必按规定时间上报,逾期未申报者责任自负。

(二)初审公示。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三)资格复审。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申请材料、公示原件、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汇总后,于4月8日前报送各高校财政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

(四)资金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发放求职补贴工作涉及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是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人。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开。各学院要大力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要按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学院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

附件2: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咨询电话: 0471-4392375

联 系 人: 胡老师 南老师

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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