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受处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认真完成“立德树人”这一教育的根本任务,不让学生因处分而掉队,以学生为本,为大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为更好地加强我校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地将处分和教育结合起来,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对《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撤销或降低学生处分的规定》进行修订,望广大师生提出宝贵意见!
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7日——2014年12月1日
联系人:巴图
联系电话:4392371
电子邮箱:wubatu@imnu.edu.cn
附: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撤销或降低学生处分的规定(修订)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
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