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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秋节、国庆节长假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2-02-19]    

各学院:在中秋节、国庆节长假期间,为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及出行安全,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假期学生去向调研活动,以便及时掌握学生动态。现将调研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学校要求,各学院认真统计上报中秋节、国庆节长假期间离校学生(包括研究生,下同)情况(附件一)和中秋节、国庆节长假期间留校学生情况(附件二),并统计上报长假后学生返校情况(附件三)。附件一和附件二务必在9月25日17:00前报送,附件三要求分别于10月7、8、9日17:00前上报,将上述报送材料送至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教育管理科,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wanghuichun@imnu.edu.cn或xshc@imnu.edu.cn。二、各学院在中秋节、国庆节长假前,认真做好离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三、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思想及心理状态。四、要进一步加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以防被不法分子或组织欺骗、利用;防止学生被骗入传销。五、要认真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提高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意识。1.请假由学生本人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下列手续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四天至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到保卫处、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备案;2.学生个人因公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班级集体活动按重大活动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3.请假期满,学生须持请假单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未如期销假或未续假的,其超过的日期按旷课处理;4.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补假;5.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须认真做好学生请、销假登记;6.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六、中秋节、国庆节长假期间,要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学生要严格遵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人,在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准晚归或夜不归宿。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七、各学院高度重视中秋节、国庆节长假期间留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根据学院具体情况,为长假期间留校学生组织文体娱乐活动及慰问活动等,确保留校学生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假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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