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05]42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所修读课程累计有35学分(含35学分)以上不及格者给予退学处理”。经审核,我校2003、2004、2005和2006级中,共有30名学生的不及格课程学分已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为严肃校纪校规,按照上述规定,应给予此部分学生以退学处理。但考虑到学生和家长的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此部分学生作如下处理:
1.维持退学处理的决定,保留学籍一年;
2.保留学籍期间,按时缴纳学费,学校停发各种补助,取消正常的学生待遇;
3.在一年之内通过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低于35学分者可以恢复学籍;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不再保留学籍。
特此决定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