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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通知

[日期:2017-03-02]    

各学院: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48号)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年/人(含大病保险20元)调整为130元/年/人(含大病保险20元)。因此,所有在校学生在原有60元/年/人基础上需补缴70元/年/人。

请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2017年3月28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收缴学生的医疗保险个人补缴部分与收取汇总表一同交至赛罕校区校医院会计处(盛乐校区各学院交到盛乐校医院)。

学校各年级学生补缴费标准如下:

2013级学生补缴70元/人

2014级学生补缴140元/人

2015级学生补缴210元/人

2016级学生补缴280元/人

联系人:马春霞 13684788495(赛罕校区)

田 静 13245116144(盛乐校区)

特此通知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医院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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