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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2-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监部门与开发银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安排和及时拨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资金;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具体工作;银监部门负责对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开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以及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贷政策

第三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第五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七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

第八条 本息偿还

(一)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各旗县资助中心应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借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机制运行管理

(一)建立自治区级协调机构,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

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自治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落实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有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根据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对全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监督旗县资助中心;建立与各高校的信息联结机制;同时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归集工作。

(二)推动旗县资助中心建设,建立工作机制

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指导旗县政府依托旗县教育局等职能部门,设立旗县资助中心。短期内难以成立的,应暂时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调配专人负责上述工作。开发银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加强对旗县资助中心的指导、培训和管理。

旗县资助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受分行委托,在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的指导和管理下,负责本旗县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和回执确认、发放贷款、催收贷款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联系,避免重复贷款。

(三)选择代理结算行

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旗县资助中心,选择邮储、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由其受托办理贷款发放和结算。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与委托代理结算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向代理结算行支付代理费用,费率与代理结算行的履约情况挂钩。

(四)编制贷款预案

在每年年初,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会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旗县级政府,指导和督促旗县资助中心,在各中学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负责直接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在民主评议基础上,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拟贷款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

(五)加强三段信用联结机制建设

三段信用联结是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展的指导原则,自治区各级政府、教育、财政等部门应不断推进与开发银行之间的信用合作机制,共同完善生源地、就学地和就业地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六)主要风险监控指标

1.助学贷款违约定义

当借款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借款人将被视为违约:(1)借款人对开发银行的债务逾期90天以上;(2)借款学生出现伤残、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2.助学贷款违约损失定义

违约损失指借款人发生违约时,开发银行实际发生的违约本息账面价值,或者借款未进入还款期,但出现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经过追偿预计无法回收的贷款本息。

3.主要监控指标

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应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通过对重点指标的监控,加强对各旗县机制的运行管理,主要监控指标包括:

违约率=当地违约学生人数/当地已毕业借款学生人数

当年损失率=当年违约本息/当年应还本息

(七)地区风险分级制度

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定期根据各旗县(市、区)生源地贷款的当年损失率(X),确定其风险级别。对于列入Ⅳ级的旗县(市、区),内蒙古分行将通知当地政府和旗县资助中心,并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率。对于超过风险补偿金的损失,旗县财政部门应按比例分担。

风险级别 当年损失率X 采取措施

Ⅰ级 X≤8% 正常管理

Ⅱ级 8%<X≤11% 严控贷款审批,降低审批通过率

Ⅲ级 11%<X≤13% 设定贷款限额,限制贷款规模增长

Ⅳ级 X>13% 停止生源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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