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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6-01]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提高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校园安全与稳定工作,共同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保持健康向上的心理状态。

三、要进一步加强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以防被不法分子或组织欺骗、利用。

四、要认真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提高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意识。

1.请假由学生本人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按下列手续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四天至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两周的,由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到保卫处、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备案;

2.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学生个人因公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班级集体活动按重大活动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请假期满,学生须持请假单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如需续假,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未如期销假或未续假的,其超过的日期按旷课处理。

4.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补假。

5.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须认真做好学生请、销假登记。

6.对旷课的学生,要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学生要严格遵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人,在公寓住宿的学生不准晚归或夜不归宿。各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六、学生带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该学生纪律处分。

七、散布谣言、蛊惑人心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八、课余时间,学生不得经常外出,应自觉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良好的学风。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备案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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